開心網(wǎng)敗訴 只得40萬賠償
2010年10月26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北京千橡互聯(lián)公司和千橡網(wǎng)景公司因使用與開心人公司相同的“開心網(wǎng)”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其賠償開心網(wǎng)40萬元,并不得使用與“開心網(wǎng)”相同或近似的名稱。
2011年4月11日上午,倍受關注的“開心網(wǎng)訴千橡不正當競爭”一案在北京市高級法院二審開庭。原告開心人公司(kaixin001.com)要求千橡互聯(lián)及千橡網(wǎng)景公司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并將一審判決賠償金額40萬元增至1000萬元。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開心人公司(kaixin001.com)
被上訴人:千橡互聯(lián)公司和千橡網(wǎng)景公司(kaixin.com)
法院二審認為,開心人公司“kaixin001.com”域名的注冊時間晚于“kaixin.com”域名的注冊時間,故千橡互聯(lián)公司和千橡網(wǎng)景公司受讓并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為并不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對于開心人公司關于40萬賠償數(shù)額過低的上訴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答辯意見,該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包括以下四個:
一、“kaixin.com”運營“黑幫游戲”是否對kaixin001.com造成直接商譽損害
2009年7月,有媒體報道稱“開心網(wǎng)涉及‘黑幫游戲’問題”,開心網(wǎng)(kaixin001.com)發(fā)表聲明稱從未運營任何“黑幫游戲”以及類似以暴力為主題的組件。在該案一審中,原審法院認定千橡假冒開心網(wǎng)運營黑幫游戲對開心人商譽未造成損害,對此,開心人認為該認定屬于事實錯誤。
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認為千橡已就相關行為公開致歉,故網(wǎng)絡用戶根據(jù)相關的信息可以對該行為的實施主體作出判斷。開心人公司該項上訴理由依據(jù)不足,不能成立。
二、千橡使用“kaixin.com”域名是否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
上訴方開心人公司認為,kaixin001.com先于kaixin.com運營,千橡使用“kaixin.com”域名屬于惡意行為,會導致網(wǎng)絡用戶產生誤認。
開心網(wǎng)www.kaixin001.com
千橡旗下開心網(wǎng)www.kaixin.com
對此,法院二審認為,開心人公司“kaixin001.com”域名的注冊時間晚于“kaixin.com”,故千橡公司受讓并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為不符合被認定為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條件。而且,原審判令千橡不得在社會性網(wǎng)絡服務中使用與“開心網(wǎng)”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已足以消除互聯(lián)網(wǎng)用戶對涉案兩家“開心網(wǎng)”所產生的混淆、誤認后果。
據(jù)了解,在開心網(wǎng)(kaixin001.com)上線之前,kaixin.com域名已被一個美國人注冊,由于時間緊迫,開心人公司就注冊了kaixin001.com域名,后來中國人許超君從美國人處購得“kaixin.com”域名,試圖賣給“開心網(wǎng)”,但由于許賣價較高,開心人公司放棄購買,此后千橡公司購得kaixin.com域名。
三、“開心網(wǎng)”(kaixin.com)與“開心”文字商標是否構成侵權
在該案一審中,法院認定千橡使用“開心網(wǎng)”(kaixin.com)名稱進行網(wǎng)站服務與上訴人“開心”文字注冊商標核準的服務類別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對此,開心人認為該項判決認定存在事實錯誤,開心人公司擁有“開心”文字第42類注冊商標,核準服務范圍包括計算機出租等。
開心人公司于2009年12月申請“開心”文字商標注冊
法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并無錯誤,開心人公司持有的注冊商標“開心”屬于42類,唯一與計算機有關的專用權是“計算機硬件出租”,而千橡旗下開心網(wǎng)是面向公眾提供網(wǎng)上的交流娛樂空間,屬于41類里的410094“(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提供在線游戲”,因而不構成類似,商標侵權不成立。
四、40萬賠償金額是否過低
關于本案賠償金額,開心人公司認為40萬遠遠低于其受到的損失,“正是因為假開心網(wǎng)的存在,才使不明真相的3000多萬用戶去注冊了假開心網(wǎng),假開心網(wǎng)的所得就應當視為開心網(wǎng)的損失。”
對于開心人公司提出增至1000萬賠償金額,法院二審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開心網(wǎng)”(kaixin.com)的全部注冊用戶數(shù)均系“開心網(wǎng)”(kaixin001.com)損失的用戶數(shù),在開心人公司提交的證據(jù)難以證明其實際損失,也難以證明千橡侵權獲利的情況下,原審法院的賠償數(shù)額尚屬合理,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