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既可以是單航次合同,也可以是連續(xù)航次合同,目前,世界上最常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有:《統(tǒng)一雜貨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租船合同代號"金康"(GENCON)。
航次租船合同金康格式
航次租船合同注意事項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
出租人和承租人是簽訂航次租船合同之前所必須要了解的兩個概念。出租人指的是船舶所有人,而承租人一般是貨主,不過有時候也有可能出現不是貨主的情況。有時候貨代會代表貨主去進行租船。具體是誰還是要看具體的情況。
二、船舶的說明
簽訂航次租船合同的時候,出租人必須對船舶的一些基本情況作詳細的陳述,主要包括船舶的名稱、國籍、載重量和容積等信息。這主要是為了讓船舶特定化。貨主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詳細查看這部分的內容是不是詳細并且真實。以免遇上不正規(guī)的合同導致自己蒙受損失,有的船舶所有人帶你看的時候是這艘船,但是簽訂合同的時候用上別艘船的名字也是有可能的,這點要特別注意。
三、貨物的類別、數量
相應的,承租人在簽訂航次租船合同的時候,也需要如實地注明裝載貨物的名稱、類別,如果是一些可供選擇的貨物,還必須說明可能會選擇的貨物種類和數量。在填寫這部分內容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用詞以及數量的規(guī)范,如果最后出現實際貨物和合同約定的不符合,出租人是可以選擇拒載的。另外,如果是危險貨物,承租人還必須寫明貨物的性能。
當然,如果出現一些特別的情況,導致承租人要求要更換貨物的,在經過出租人同意的時候,還是可以更換的。不過出租人還是保有拒絕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貨主在填寫航次租船合同的時候最好還是填得規(guī)范一些,以免給自己帶來麻煩。
四、受載期限
航次租船合同中規(guī)定的船舶到達裝貨港準備受載的預訂日期被稱為受載期限。但是要知道,在實際的工作中,船舶在運營過程中很可能會出現各種意外情況,所以要規(guī)定一個明確的時間是不現實的。所以受載期限一般都是一個時間段。
五、裝貨港和卸貨港的選擇
裝貨港和卸貨港一般都是由承租人規(guī)定的,但是也有出租人指定一個或者提出幾個供承租人選擇的情況。如果有幾個港口可以提供選擇,那么承租人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根據合同宣港。如果承租人沒做到這一點,那么因為船舶等待“宣港”而導致的延誤與損失,都應該由承租人承擔。
六、裝卸時間的計算
裝載時間就是航次租船合同中所訂立的允許承租人完成裝卸貨物的時間。這個時間一般是從船舶到達裝卸港口,做好裝貨或者卸貨準備并且發(fā)出裝卸貨通知后,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來計算的。裝卸時間的計算單位主要有工作日、連續(xù)工作日、晴天工作日、24小時連續(xù)工作日。
裝卸時間與滯期費、速遣費的聯系密切。如果在裝卸時間里,承租人能夠提前完成裝卸,就可以從出租人那里得到若干金額的報酬,這些報酬就被稱為速遣費。相反,如果在裝卸時間里,承租人沒能完成裝卸作業(yè),就應該向出租人支付延誤違約金,這些違約金稱為滯期費。
另外,在滯期費的計算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是在滯期時間的計算上。現在世界上最為流行的滯期時間計算方式是“一旦滯期,永遠滯期”也就是說,一旦進入滯期,所有節(jié)假日或其他不計入裝卸時間都會被計入滯期時間。當然,具體的滯期計算,還可以根據雙方具體的合同規(guī)定。
八、提單的簽發(fā)
航次租船合同中下的提單簽發(fā),是指在貨物完成裝貨港由出租人接管貨物或者裝船以后,由承租人要求船長或者代理人簽發(fā)提單的行為。一般來說,在航次租船合同下所簽發(fā)的提單轉到承租人手中的時候,往往只能夠作為收據或者物權憑證,在工作中另外還需要簽訂運輸合同。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出租人為了避免在一次租船運輸下產生兩份權利義務完全不同的合同,常常會要求船長在簽發(fā)提單的時候要在提單上加注“租船合同并入提單條款”的字樣,使得整體的操作更加簡單,并且約束面也更廣。
九、運費的支付
航次租船合同還具體規(guī)定了承租人應支付給出租人運費。運費的計算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按載貨噸數計算的,另外也有按照包干費計算的。在具體的支付方式上還有預付運費和到付運費兩種。
十、船舶轉租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承租人是有權將已經租用到的船舶進行轉租的。在轉租之后,原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受到影響。當然,船舶在轉租情況下,可能就會受到兩份或者兩份以上合同的約束,分別是原合同和轉租合同。但是要知道,船舶原本的出租人與轉租后的承租人之間并無合同關系。
十一、繞航條款
雖然有規(guī)定說船長有權為了任何目的以任何順序掛靠任何港口,并且在有無引航員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況下拖帶或救助他船,也可以為拯救人命或財產而繞航。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各國還是出具了相對的限制性解釋,認為船舶只能夠掛靠在航次租船合同所規(guī)定的或通常習慣上掛靠的港口,就算有繞行也不能與這條要求相抵觸。
十二、貨物的運輸損害賠償
航次租船合同是不受海洋規(guī)則的約束的,因此,在貨物的運輸損害賠償的時候,還需要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一般來說,船舶的所有人應當負有貨物滅失、殘缺以及延誤交貨的責任,但是必須是由于積載不當或者運輸過程中的各種不當操作,或者是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理人本身沒有盡到應付的責任所引起的。如果不是因為這些原因,則出租人仍舊可以免責。
十三、解約條款
根據相關規(guī)定,如果船舶在實際的使用過程中,沒有能夠按照規(guī)定的條款,在規(guī)定的日期或者在之前完成裝貨操作,承租人都有權解除合同。如船舶因海損事故或者是其它的什么原因而延誤了,出租人一方面應當盡快通知承租人,另一方面應該盡快處理。因為就算有正規(guī)理由,如果船舶延誤超過規(guī)定的預計裝貨日期的10天之后,承租人依舊有權解除合同。
十四、責任終止條款
航次租船合同往往還訂有承租人責任終止條款。這條條款規(guī)定了貨物一旦裝船并且預付運費、空艙費和裝貨港船舶滯期費之后,承租人的責任就已經終止了。但是要知道,責任終止條款僅僅只能夠免除承租人由于違背合同而產生的責任,但是卻不能夠免除應當履行而未履行的義務。
- PC官方版
- 安卓官方手機版
- IOS官方手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