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設備是指由金屬或其他材料組成,由若干零部件裝配起來,在一種或幾種動力驅動下,能夠完成生產(chǎn)、加工、運行等功能或效用的裝置。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有約定管轄的,按約定管轄處理,但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2、沒有約定管轄的,一般情況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
3、合同類型很多,以上解釋只是針對一般性的合同。對于其他類型的合同糾紛,還有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確定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八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的。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條: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財產(chǎn)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xié)議,是指合同中的協(xié)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
第二十四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設備租賃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違約造成己方損失或不能正常履約,守約方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書面材料,說明有關情況和索賠要求。收到此類資料的一方應當在一定期限比如7天內給予書面答復,超過該期限不答復視為同意提出書面資料一方的要求。在守約方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違約的情況后一定期限比如28天后不向對方提出書面資料,視為放棄向違約方提出索賠請求。另外,租賃合同的糾紛解決最好約定設備施工現(xiàn)場所在地經(jīng)仲裁或法院審判解決。
機器設備折舊年限
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固定資產(chǎn)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chǎn)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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